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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郯城县生态环境专职网格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tcxzf-10_C/2018-0518001 公开目录: 政府公文 发布日期: 2018年05月18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生态环境专职网格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8日

郯城县生态环境专职网格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专职网格管理员在全县环境突出问题督查整治工作中积极作用,进一步强化队伍建设,根据《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郯城县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郯政办字〔2015〕7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生态环境专职网格管理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专职网格管理员,是指由县政府统一组织聘用,在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专职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负责辖区生态环境专职网格管理员的管理,县环保局负责全县生态环境专职网格管理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专职网格管理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调查摸底。配合有关单位做好辖区污染源情况调查。

(二)进行现场巡查。第一时间发现辖区环境突出问题,并填写巡查台账和污染源信息。

(三)协调处置问题。对巡查发现的环境突出问题,本着立查立改的原则,进行先期处置,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四)及时报告情况。对巡查发现的环境突出问题,第一时间向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网格报告,或者直接向环保办报告;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网格处理不了的,向县一级网格报告,由县督查办、县环保局协调相关单位进行处置。

(五)反馈整改情况。对环境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将跟踪发现的整改情况逐级反馈。

(六)协助开展执法。协助县督查办、环境监察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环保办等执法人员开展环境执法工作。

(七)参与应急工作。参与重污染天气和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八)参与环保宣传。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及时宣传贯彻上级的有关决策部署。

(九)做好其他工作。积极落实交办的其他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章 聘 用

第六条 生态环境专职网格管理员选聘由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负责,采取组织推荐、联合考察、审核确定、教育培训、试用签约、正式上岗的程序,按照“三高三强”(政治素质高、群众威信高、文化水平高和处事能力强、服务能力强、协调能力强)的原则选拔聘用对象,由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党(工)委批准,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环保办管理使用,并汇总上报县环保局备案。生态环境专职网格管理员依托县综治办牵头组织、组建的基层专职网格员队伍,实行重叠兼任。

第四章 培 训

第七条 生态环境专职网格管理员上岗前须经过培训,并接受经常性业务培训。培训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干什么、练什么”的原则,制定好培训方案,纳入年度培训计划,重点从基本业务技能、环保法律法规等方面开展培训。岗前培训、业务培训由县环保局组织实施和考核,考核合格的方能聘用上岗。

第八条 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聘用或解除聘用。

第五章 待 遇

第九条 生态环境专职网格管理员工作津贴的发放,参照县综治办研究制定的《郯城县专职网格管理员工作绩效考核及津贴发放办法(试行)》,不重复发放,由县、乡两级财政按照比例分别负担,分为基础津贴和绩效津贴两个部分。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党(工)委负责组织发放,基础工作津贴每人每月600元,按季度发放;绩效津贴每人每月150元,根据考核结果按季度发放。

第十条 为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激发工作内在动力,将环境突出问题督查整治工作与生态环境专职网格管理员的绩效津贴挂钩。①所属辖区的生态环境专职网格管理员未能发现环境突出问题,而引发环境信访问题的:一起县级访扣50元,到市越级访一次扣100元,到省越级访一次扣200元,到京越级访一次扣300元;②所属辖区的生态环境专职网格管理员未能发现环境突出问题,而由其他方式或渠道发现的:县督查办巡查发现的环境突出问题每起扣50元,县环保监察大队发现的环境突出问题每起扣50元,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反馈问题每起扣100元,市环保督察热线交办案件每起扣100元,省环保督察热线交办案件每起扣200元,中央环保督察交办案件每起扣300元;③所属辖区的生态环境专职网格管理员对本辖区存在的环境突出问题,漠然视之、处置不力而导致问题反弹、反复的:同一问题重复访、重复发现或重复反映两次的每次扣100元,同一问题出现重复访、重复发现或重复反映三次及以上的每次加扣100元。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第十条所规定扣罚的资金,由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网格(或环保办)统筹,实行专款专用,对辖区内环境突出问题督查整治工作开展较好的网格员,按照每月50、100、150元三个层次,适情进行额外奖励。原则上每季度扣罚的金额与额外奖励的金额要持平,建立台账明细。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环保办具体负责生态环境专职网格员的管理,要加日常行为规范和工作纪律的监督检查,做好日常考勤、例会、培训、档案等内部管理。

第十三条 县环保局要定期对生态环境专职网格管理员进行法律、政策和专业知识等培训,提高网格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七章 考 核

第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负责辖区生态环境专职网格管理员的考核工作,制定具体考核细则并向县环保局备案。

第十五条 县督查办、县环保局根据上级转办的环境突出问题、日常受理的环境信访问题、巡查发现问题的统计、汇总情况,向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提出生态环境专职网格管理员履职情况的意见,作为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专职网格管理员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以季度考核为基础。季度、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生态环境专职网格管理员有下列情况且情节严重的,应在季度考核中评价为不合格:

(一)对辖区环境污染源及变化情况底数不清的;

(二)对辖区环境污染问题巡查不及时的;

(三)对发现的环境污染问题协调处置不力的;

(四)对发现的环境污染问题不及时报告的;

(五)对环境污染问题整改情况,不跟踪、不复查、不反馈,致使整改不到位的;

(六)对县政府、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交办的其他环境保护工作落实不力的;

(七)存在不作为、乱作为、不服从管理等各类问题的。

第十七条 一年内出现2次季度考核不合格的或者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不得再担任生态环境专职网格管理员。由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负责选聘、增补。

第八章 辞职解聘

第十八条新选聘生态环境专职网格管理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个月。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专职网格管理员因自身原因可以提前辞职,但需提前一个月向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环保办提出辞职申请,经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党(工)委批准后,予以解聘。

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专职网格管理员出现不能胜任工作、不积极履行职责、违法违纪或者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六、十七条相关规定、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由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党(工)委研究予以解聘,报县环保局备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环保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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